Archive for the ‘书评|book review’ Category



贾雨村们的困局——闲话“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二知道人的《红楼梦说梦》谓“太史公纪三十世家,曹雪芹只纪一世家。太史公之书高文典册,曹雪芹之书假语村言,不逮古人远矣。然雪芹纪一世家,能包括百千世家”。此言可谓一语中的,道出了《红楼梦》一书之所以伟大和不朽的一个基本面相。潜藏在《红楼梦》痴男怨女、诗情画意的情爱世界背后的,是中国古代社会中虚虚实实、奇正相生、繁复稠密、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网络。这个纷繁复杂的庞大体系,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逐渐显露出冰山一角。

所谓“葫芦(糊涂之谐音)案”,乃是一起“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至殴伤人命”的人命官司,就案情本身而言,套用今日的法言法语,可谓“案件事实清楚”,并没什么含糊。之所以久拖未决,用门子的话说,“皆因都碍着情分面上”。这“情分”二字,所指称的正是上述杂然交错的庞大人际关系网络,以及由此衍生的潜规则秩序和相应的利害关系格局。“护官符”正是这一复杂系统的一个典型符号,“上面皆是本地大族名宦之家的谚俗口碑。其口碑排写得明白,下面所注的皆是自始祖官爵并房次”。列举完排在最前面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后,作者用“横云断岭法”巧加处理,只说“雨村犹未看完,忽听传点,人报:‘王老爷来拜。’雨村听说,忙具衣冠出去迎接”——这个情节,一则暗示着这个“护官符”上除却“四大家族”外,必定尚有一长串大族名宦之家的名单,不必一一罗列。其中自然包括这些大家族的“世交亲友在都在外者”;二则反映出这个复杂关系网快速获取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的惊人能量。诚如门子所言,“四大家族”堪称是“连络有亲,一损皆损,一荣皆荣,扶持遮饰,俱有照应”的命运共同体。

在甲戌本中,脂砚斋于描写贾雨村言行的字句旁,连批“奸雄”、“奸雄欺人”、“全是假”、“假极”、“全是奸险小人态度”等语,嫌恶之情,跃然纸上。不过,平心而论,贾雨村并非大奸大恶之徒。他微时寄身于葫芦庙的时候,兴许确有澄清宇宙,上报国家,下安黎民之大志。对中国古代国家之权力特殊路径下士人与国家的权力关系有“同情之理解”的人,大抵会对“玉在椟中求善价,钗于奁内待时飞”同样抱有“同情之理解”。在那样的历史时空里,基于古代中国特殊的地域结构与政治环境,士人要践行兼济天下的公共理念,不得不充分利用国家政权这个平台,通过由“士”而“仕”的进路,才能获得普遍实践的可能。入仕理物,得君行道,几乎是不二法门。因此,士人对国家政权的依附,不应当简单地被理解为单纯追逐一己私利的行为,而应该被视为一种在更高的公共层次上的依附。话说那贾雨村得甄士隐的慷慨相助,上京赴考,得中进士,选入外班,升任知府,也还不失儒生本色。否则也不至于因“恃才侮上”,令“那些官员皆侧目而视”,被参“情性狡猾,擅纂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致使地方多事,民命不堪”,结果“令龙颜大怒,即批革职”。——所谓“地方多事,民命不堪”,恐怕只是官场内部炮制出来的“舆情”,要紧的是他“沽清正之名”,弦外之音,是贾雨村不懂得官场的“潜规则”,不识时务,竟连何谓“护官符”也不知道。

待到贾雨村得贾府之力补授了应天府,一下马就有上述的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在门子使眼色让他不要发迁之前,贾雨村的作派可谓一副正气凛然的青天大老爷范儿——

“雨村听了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因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

但门子的眼色令他迟疑了——切确地说,其实是昔日开罪上司而被罢黜的经历使得他“政治成熟”了。密室叙谈,门子所说的“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还保不成”等语,无疑会让贾雨村追忆起昔日被罢官的经历,并为身家性命受到潜在威胁而感到不安。当贾雨村说“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实是重生再造,正当殚心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而废法?是我实不能忍为者”,我们自然可以将此当作是宵小之辈虚伪的门面话,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也反映出他的心理挣扎,或曰“思想斗争”。只不过,这是一场力量过于悬殊的争斗。天平的两端,一边是上报君恩,下安黎民,践行仁义之道的儒生式公共理想,一边则是身家性命、锦绣前程。如何取舍?机灵的门子一语道破其中厉害:“老爷说的何尝不是大道理,但只是如今世上是行不去的……依老爷这一说,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捐躯殒首,成仁取义,毕竟只是个别节义之士才能做到的。所谓“捐躯报君恩,未报躯犹在。眼底物多情,君恩诚可待。”儒家的理想和追求,在潜规则体系和现实利害格局的“无阵之阵”面前,显得脆弱不堪。贾雨村的选择,是99%以上的官吏都会做出的选择。指责贾雨村们是伪君子、假道学毫无意义。“满街都是圣贤”迄今为止不过是王阳明的意淫。毕竟,包拯和海瑞,世不二出(且不论此二人是否真的值得推崇)。

一般认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一般由地方的行政官吏行使。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进行阐释,传统中国的司法形态——与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大异其趣——是在“礼法双行”、“刑政相参”、“德刑并用”、“情理法兼顾”等原则之下进行的一系列选择、交涉、交换、说服、屈服的复杂操作程式。换言之,这是一个围绕情、理、法、权、术、势而运作,以寻找互动关系均衡点为目的的试错过程,在其中起驱动作用的主要机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博弈”。可惜的是,这种博弈由于缺乏制度性条件的保障,极易流变为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事态的“丛林格局”,使包括法律在内的原则和规范名存实亡。一旦对方当事人是“护官符”上赫赫有名的官宦世家,实力在其之下的一方便几乎注定要承受种种不公。而司法官僚(如贾雨村)也深陷这一诡异的格局之中,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不仅是贾雨村们和相关当事人个人的悲剧,而且是关涉整个国家的结构性、制度性悲剧。

可悲的是,这一场悲剧延续了上千年,某种意义上,直到今日仍在频仍上演,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只不过已经换上了新行头,创造出若干新招式。贾雨村审判案件,毕竟没有上级或同级的行政官员径直插手过问,甚至制定指标,更没有一个叫做“政法委”的机关对其颐指气使,说一不二。他所受到的干预还只是间接的,隐性的。但今日的中国法官所受到的干预,确是直接的,显性的。而冯家好歹也算得偿所愿,“得了许多烧埋银子”,总比某些被热心的政府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上访者或被告人家属要幸运的多。

古今无数贾雨村们的困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欲使法官能秉公办案,公正无私,必须满足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其所作出的审理与判决仅仅依据法律而为,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社会地位、权威、尊严和物质利益等决不会因为其作出的判决而受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以保证其立场的超然性和中立化。而迄今为止,为实践所证明的能够保证这一前提条件得以实现的制度,只能是司法独立,包括司法系统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内部独立)。

—————————-

【按】此乃命题作文,题目是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看司法独立(囧…)。某门课的期末考試题目之一。因素来鄙薄该课程授课老师的为学为文与为人,且觉得这个题目颇为操蛋,加上时间紧迫,所以写的时候很不认真,几乎是信手涂鸦,随意海侃,结构散漫,不得章法之要。基本上是一篇扯淡文字。

Category: 书评|book review, 居学散劄|ology, 素食者谋|commentaryLeava a Comment (2 comments)

11月 · 当当购书

晚上七点左右,在当当定购的书终于到鸟~~

Ⅰ王叔岷:《左传考校》,中华书局2007年版 (6.6折,50.2元,精装)
近日在点读白文《左传》,打算看一下此书中的考证校勘,粗知各版本之文字出入,初窥辩正取舍之法度。本来想买洪亮吉的《春秋左传诂》,但当当和卓越上都缺货,只好作罢。

Ⅱ“师伏先生”著作两种:
【清】皮锡瑞:《经学通论》,中华书局1954年版(6.6折,17.2元)
【清】皮锡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2008年版(8.2折,23.7元)

Ⅲ 张大春:《小说稗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2折,8.3元)
这本书应该蛮好玩的。
可惜品相不佳,封面和封底有些脏,用湿纸巾细心擦拭过,还是有痕迹。@_@

最近陷于赤贫状态,买书不得不节制点……

又,刚才把左小祖咒那句“像赤贫的石头”听成了“想吃饼的时候”,看来是饿了,饭饭去鸟~~

TAGS: , ,

Category: 书评|book review, 居学散劄|ology, 敛书|bibliographyLeava a Comment (1 comment)

推荐一本好玩的电子书

上午十一点左右打开爱机,郁闷地发现网络故障尚未排除,还是上不了网。此时出去觅食又稍嫌太早。便随手打开了前天下载的电子书《剑桥倚天屠龙史》瞄一眼。谁知瞄了这一眼便被勾魂摄魄了。到十二点的时候饥饿感开始逆袭,用倭人的话说就是お腹がすいてぐうぐう鸣る,还是无法将视线从屏幕上挪开。一口气看完,已是下午三点多钟的光景,仍有点意犹未尽之感。

这是一本很好玩的游戏之作。作者以金庸武侠小说(主要是但不限于《倚天屠龙记》)所描绘的江湖政治生态图景为主要依托,结合这一时代相关的史实,按照《剑桥中国史》的体例,写成了这部头头是道的宋元江湖社会政治史。书中以其刻意为之的翻译体句法,对江湖社会的运作机制、武林各方势力利益格局的形成与流变、朝廷-江湖二重结构的内在张力和主要人物的行为动因等进行了煞有介事的描绘与鞭辟入里的分析,并不时流露出借古喻今的机智和幽默。小说家笔下的武侠世界,固然当不得真。然世间万事,“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小说中的神奇武功和传奇故事是假的,并不妨碍其中的事理是真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同样,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因此,处江湖之远并不是与政治无涉——相反,只是置身于另一个政治场域。如果说武侠小说是成人的童话,那么这个江湖政治的虚拟叙事文本则堪称现实政治的精彩寓言。相信那些熟悉金庸小说,且对中国古代史、西洋史、中外交通史、政治学等有所涉猎的读者,往往能在字里行间体验到会心一笑甚或抚掌大笑的阅读快感。

(本着与作者善意恶搞的旨趣尽量保持高度一致的精神,因此用上述相当装逼和扯淡的语言来评述此书……汗自己一个……)

下载:《剑桥倚天屠龙史》

附1:《剑桥倚天屠龙史》目录

剑桥倚天屠龙史图书介绍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南宋后期的武林秩序(1195-1259)
第三章 元代门派政治的形成(1279-1326)
第四章 宋代和元代初期的明教(1120-1291)
第五章 明教的复兴与武林世界的分裂(1292-1326)
第六章 明教的三十年宗座空位期
第七章 元朝中期政局变动与汝阳王藩府的崛起
第八章 明教的宗教改革与分裂(1330-1357)
第九章 武当的崛起及其与少林的冲突(1327-1347)
第十章 光明顶会战和张无忌的即位(1347-1357)
第十一章 张无忌的统治与新秩序的建立(1357-1358)
第十二章 张无忌统治的终结和朱元璋的崛起(1358)
第十三章 从明教到大明帝国(完)
附录一 张三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剽窃者?
附录二 明教历代教主表
附录三 年表
附录四 谢逊思想传记
附录五 韦一笑传
附录六 劝进表
附录七 张无忌之登山宝训

附2: 

      勸進表
  [元]楊逍 撰

  屬下光明左使者楊逍、白眉鷹王殷天正、青翼蝠王韋一笑等頓首頓首,死罪死罪!屬下聞火聖禦宇,以光統天,明王降世,持法立地;曰若暨古,聖人傳教化于西海,以待時憲,神尊化肉身於東朝。伏維殿下,體膺上德,運成下武;初生之際,海北有龍光之耀,還國之時,漢南有慶雲之生。參道于真武之山,歷劫于玄冥之境。坐蝶谷而百花齊放,立崑山而千里開顏。雪中芭蕉,經寒而法體長堅,世外桃源,再生而道心不改。(中謝)
  本教自先主中道崩殂,鷹王未幾遠飛,兄弟鬩牆,菁英離散,神器無主,萬機空懸。大位既已久虛,聖焰亦垂暗滅。天地閉而賢人隱,正法沒而奸邪出。故六派多幫,敢肆犬羊,淩虐光頂。伏維殿下,法王苗裔,醫聖傳人,行萬里而護遺孤,受三掌以拯金旅;聖火廳中,顧視而妖僧遠竄,光明頂下,頓悟則心法重光。運一拳而七傷,先敗崆峒;破八卦以兩儀,再挫崑崙。鷹飛長雲,降華山之鷹搏,龍戰原野,破少林之龍爪。抱佳人而奪寶劍,滅絕滅絕,受利刃而挫名手,武當武當。神勇無倫,過賁育而羞關張,俠義蓋世,邁朱郭而睨荊聶。雖少康以一旅興夏, 肅宗以匹馬昌唐,重陽臨華山而群雄頓伏,改之出襄陽則韃主立斃,豈若殿下德並周孔,武邁禹湯,十年磨劍,越千山而西來,三尺青鋒,雖萬軍而往矣。握乾符而秉坤德,受天命以化人文,夫天下誰能與爭哉!(中謝)
  自前日光明頂戰後,萬眾歸心,無不欣戴,願為犬馬,聽從驅策。且鷹獅之胤,惟有殿下。億兆攸歸,豈有他人!天祚聖教,必將有主,為教主者,非殿下而誰?自宋廟既傾,北狄入寇,胡元竊位,神州陸沉,綱常不存,冠履倒置。四海有群飛之象,九州有兵戈之徵,天下率獸食人者不知凡幾。遺民淚盡,誰哀江南之賦,蒼生無主,皆待明王之出。天下之盼殿下,如大旱之望雲霓,實百穀之仰膏雨,是以屬下等敢依華夏之義,順天地之心,昧死以上尊號。願殿下速正天位,以主聖教,紹百代之大統,成曆數之有歸。然後虔奉明尊,昭告後土,廣發明詔,師出以名。五旗夕返,六軍曉進。展炎黃之威,窮蚩尤之伐。狼居山上,渴飲匈奴之血,黃龍府中,慶成一統之功。千載一時,何待蓍龜,此實天與,豈人能授。望殿下以大公為重,勿以小節為先,但效文武之德,豈從夷齊之避。本教定而蒼生幸,神人安而天地和,豈不美哉?屬下等世受教恩,身荷重遇,敢不盡言!不勝區區之至,謹奉表以聞。

Category: 书评|book review, 口水坊|bagatelle, 短札|reading notesLeava a Comment (1 comment)

旧文存档:《知觉现象学》读书札记

我在,故我思:境域化的"身体"作为认识的本源
——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初窥

“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也不知道”。苏格拉底的这句名言,以一种悖论式的独白,道出了哲学原初意义上的惊奇,开启了对世界的叩问之路。面对这个在普通人眼中习以为常、不足为奇的平凡的生活世界,独具慧眼的哲学家却从中看出了一幅使人惊诧莫名、心旌摇曳的玄妙图景。于是,似乎顺利成章地,至少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开始,将生活世界贬低到”现象”的地位,企图从变动不居的、个别的”现象”之中寻找某种不变的、普遍的”本质”,以此为”科学知识”(episteme)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成为了西方哲学家们的一个基本取向。这个基本取向预设了一个价值判断,即现象低于本质,个别低于普遍。也许是人类天性中对于确定性、明晰性的追求,对于事态的变幻莫测所带来的不可预期性的恐惧,致使这个并不具有自明性的前提预设,驱使着一代代睿智的思想者,前赴后继地走向一个命定的陷阱,一个二元对立的陷阱。可以认为,在现象学出现之前(甚至是出现以后)的整个西方哲学史,充斥着不同名相的二元对立与”二律背反”–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现象与本质、主观与客观、物质与意识、自在与自为、唯实论与唯名论、理性主义(唯理主义)与经验主义,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等等等等–彼此对峙,势同水火,从来不曾真正调和或彼此融合。即便是上智如康德,尽管已经敏锐地意识到必须直面如何打通一般与普遍、现象与本质这一问题,希望能将唯理论和经验论融为一炉,但他为拯救知识的客观性基础所苦心经营的批判哲学(先验哲学),终究只能将现象和”物自体”割裂开来,也始终无法阐明先天规定何以可能在经验中加以使用,同时断言”范畴直观”之不可能,最终还是投入心理主义(唯理主义)的温柔怀抱,被视为唯理主义的典型代表。

胡塞尔的伟大与不朽之处,在于率先提出了”朝向事情本身”(Zuden Sachen Selbs)的革命性主张,创立了以”本质直观”为基本方法的现象学。”现象学”这个词,在胡塞尔那里具有两层含义,或者说,有两种现象学:作为纯粹的哲学方法的现象学(对意识和给予意识的东西进行描述和分析的方法,胡塞尔致力于使哲学通过这一方法成为严格的科学);作为具有某种体系性的一套哲学的现象学(超验现象学)。而且,两者之间还隐含着一些难以一以贯之的理论裂缝。窃以为,前者的价值更为突出,更令人着迷。这个探索型的哲学家,他的思想像一个丰富的矿藏,为同时代和后世的哲学家开辟了指向真理的崭新道路。他所开创的本质还原(”悬置”)和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以及发生现象学(经验的视域结构与被动发生;内时间意识)的新颖视角,启迪了包括海德格尔和梅洛-庞蒂在内的一批出色的思想者,孕育出超脱于古典哲学传统视野(传统的偏见)的崭新的哲学思潮,包括存在主义哲学。

在胡塞尔那里,现象学是关于”本质”的研究,但这里的”本质”并不是从现象中”抽象”出来的,而是在”直观”中获取的。胡塞尔敏锐地洞察到所谓”抽象”或是其他判断的结构的虚妄性:假如不是事先获知了个别事物的某个共同点,那么,凭什么能把这个所谓的”共相”(普遍性、本质)”抽象”出来?再则,你凭什么断定那些没有被”抽象”出来的事务的属性就不是所谓的”本质”?究竟何谓”本质”?每一次的”抽象”都会使事物的本真属性悄然地流失,依靠这些”抽象”出来的概念和范畴构建起来的精致繁复的哲学体系,只会与”事情本身”谬以千里。”抽象”的程度越高,便越是如此。对于认识论而言,与其去建构这样一座理论的空中楼阁,还不如致力于寻找一个可靠的基点–这”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方法所致力的目标。如果说本质还原(”悬置”)和现象学还原作为静态的(描述)现象学的方法,虽然已经推开了通往本真的现象世界的一扇天窗,但毕竟失之过于对象化、现成化,仍有执着于”本质”话语的痕迹,那么,发生现象学的思想则好比是开启了一扇门,一扇通往未来哲学之路的大门。发生现象学以内时间意识的原发生、原综合为基点,揭示了先于意向性的主动构成的一个原本的被动构成或被动发生的阶段–也就是在”我思”之先的前反思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主体和客体并没有完全分开,或者根本没有分开,但并非空无一物或完全是一片混沌,某种前概念化、前对象化的、前述谓判断的事物已然在先存在–在原发的时间视域与配对的联想境域中,生成了具有趋向可能性的感觉材料。这个革命性的思路开拓了一个境域化的、原发性的”游戏空间”(”回旋余地”),从根本上为消除二元对立的千年困境提供了一条意义深远的进路,其中蕴含的充足的养分,滋养了莫里斯·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充满独创性的的思想。

在我看来,梅洛-庞蒂甚至比胡塞尔本人更敏锐地看到时间意识发生现象学所开辟出来的新大陆对认识论的革命性意义。他对现象学的理解具有某种胡塞尔所不具有的彻底性。”回到事物本身,也就是回到被认识惯常谈论的知识之前的那个世界,相对于这个世界,整个科学的规定性都是抽象的、符号化的和不能独立自在的,就如同地理学之相对于自然风光一样──在后者之中,我们首先知晓的是一片森林,一方草地和一条河流。”"这个(现象学)运动绝不等同于唯心主义地回归到意识;并且,它要求有一种纯粹的描述,这种描述既拒斥科学解释的程序,也拒斥反思分析的程序。”[1]沿着这条现象学之路跋涉下去,将达到并只能达到这样一个极简单而又深刻的结论:世界就在那里。在那里,没有任何分析、抽绎和构造的精神活动。梅洛-庞蒂以发生现象学为理解的中枢,用以解释胡塞尔早、中期的某些思想,如还原、意向性等等,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胡塞尔不同时期的思想中互相抵触之处得以圆融通达。在梅洛-庞蒂看来,本质还原与其说是要将本质与存在相分离,不如说是要将本质真正地建立在存在之上。存在先于本质。

在《知觉现象学》中,梅洛-庞蒂将胡塞尔的发生现象学思想往境域化的方向继续推进,并将之体现于”身体”(躯体与心灵原本的统一体)。梅洛-庞蒂敏锐地洞察到:经验主义(联想主义)和理性主义(心理主义)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此二者都无法对”知觉”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经验主义(联想主义)无力说明对象的知觉是如何可能的,因为知觉并非所谓感官刺激的消极组合。理智主义将知觉的可能性归结于主观的判断结构,却因此不能回答知觉作为对象的知觉的可能性。”经验主义所缺者,是对象和它所促发的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而理智主义所缺者,则是思维事件的偶然性。”[2]按照这这两者的内在逻辑,事物的知觉将成为不可能。这是一个传统的两难困境,而且必须审慎地面对。梅洛-庞蒂承认知觉中形式的存在及其必要性,同时却并不认为这种”格式塔(Gestalt)”是预先存在的理性的法则,而将之视为存在于某种种境域化的、原发性的事实性之中,并不能被还原为任何一种理性的结构。虽然知觉的恒常性、范畴和关于各种知觉变化的等量关系是存在于知觉的结果或表象之间的,但它们既非联想的结果,亦非按照某些先天的法则构成的结果。一切机械的构成法则在这里都不具有最终的解释力。这些关系或规定性是一种 “视域的融合”。”全部知识都处于由知觉开启的那些视域之内。”[3]而知觉的最终可能性在于知觉本身──一个包含有”非与反思者”的事实性的感知场、现象场的”在先存在”(事先被形成的),从而意味着要求”身体”以一个意义发生的结构场的存在形式在先在场。

在此,梅洛-庞蒂使用了”身体图式(schéma corporel)”这一概念。”身体图式”将身体与事物融合为一体,在知觉的深处产生了一种为体与客体的统一性,这种”暧昧”、”含糊”的统一性是科学或理智的反思所不能达到的,是一种前反思的,前述谓的存在。”身体图式”同时还意味着我们的身体是以一种场域式的”共有”形式存在的,而非肢体的简单组合和拼凑。”我在一种不可分割的状态中持有我的身体;我通过一种包容了我全部肢体的身体图式来了解每一个肢体的位置。然而这个身体图式的概念却是暧昧的”,是不能为科学方法所涵盖的。[4]书中所提及的施奈德的病例(”精神性盲”),生动而清晰地展现出:当”身体”(不同于”躯体”)失常,使得连接感知与心灵的知觉域–一个最具发生力和整合力的中间环节受到破坏时,人便丧失了情境感,丧失了意义发生的可能性空间,丧失了正常人所具有的连续的自我统一性。因此,”身体”是我们处境的终极之源。

梅洛-庞蒂式”身体”与笛卡尔式的”身体”迥然有别。笛卡尔在其独特的思想实验中所运用的的方法:”怀疑一切”,包括怀疑自己的身体,假定其感官总是欺骗他,使得笛卡尔在寻找真理之路上将”身体”(相当于”躯体”)的感觉打入冷宫,从而把获得确定无疑的知识这一使命完全置于无躯体的心灵之中,最后将”我思”认定为唯一不容置疑的起点,并推导出”我在”。因此,笛卡儿式的身体无法统一它自身作为生理学事物和作为精神事物这两个方面,换句话说,根本无法解决心-物问题上的二元对立。然而,梅洛-庞蒂所揭示的”身体”是一个境域化的、边界模糊的、由躯体和心灵原初地结合在一起的、本源性或创生性的”身体”,而且是先于”我思”而存在的。在梅洛-庞蒂那里,”我思”并不像笛卡尔所认为的是一个确定无疑的、自明的基点,”我思”实际上是根植于”前反思自我”之中的,即根植于由我们的身体场所蕴藏的前意识的、前反思的能动性之中的。这个”习惯性的身体层次”是由我们过去的经历和习性所积淀而成的,并深刻地影响”我思”。

进而,在梅洛-庞蒂看来,笛卡尔的”我思”并不必然具有现实性。因为仅仅是”我思”之中对于所思的意向性和对于能思的意向性,并不能构造出”所思”,也不能构造出一个”能思的自我”,除非这个自我是一个纯粹的康德式的”统觉” ,而这样的”统觉”与经验世界在原则上是难于建立关系的。因此,这样的”我思”推导出来的”我在”,只能是一个孤立的点,一个没有生发结构的原子式的点,根本无法由此推导出世界之所是与所在。而在梅洛-庞蒂那里,知觉的现实性构成了”我思”的现实性的基础。而知觉的现实性,即知觉中精神的形式与经验的内容的统一性,正在于”身体图式”的本源性。”身体图式”的在先在场是”我思”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背景场。此处的”身体图式”不应该理解为一个边界分明的实体,而是一个界限模糊地、暧昧的、模棱两可的场域,甚至可以说,整个广袤的世界都是我们的身体,或者与我们的身体有着某种本原的、原初的勾连。

职是之故,应该认为,梅洛-庞蒂式的境域化的”身体”作为一种具有现实性的”我在”构成了”我思”的真正前提,”我在”先于”我知”。”我在”不仅诠释了”我思”的真实内涵,而且也为后者何以可能提供了一个比理性主义哲学更为妥贴的解答–一言以蔽之,曰:我在,故我思。

参考文献:

1.张祥龙:《朝向事情本身–现象学导论七讲》,团结出版社2003年版
2.梅洛-庞蒂著,姜志辉译:《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钱捷:《本体的诠释–析梅洛-庞蒂现象学的”肉体”概念》,中国现象学网(www.xianxiang.com
4.【美】维克多·维拉德-梅欧著,杨富斌译:《胡塞尔》,中华书局2002年版
5.【美】丹尼尔·托马斯·普里莫兹克著,关群德译:《梅洛-庞蒂》,中华书局2003年版

                                                                               2008年02月27日,草成于北京

————————————–

[1] 梅洛-庞蒂: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 Paris: Gallimard, 1945, p. V, III。转引自钱捷:《本体的诠释–析梅洛-庞蒂现象学的”肉体”概念》,中国现象学网(www.xianxiang.com)
[2] 梅洛-庞蒂: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 Paris: Gallimard, 1945, p. 36。转引自钱捷:《本体的诠释–析梅洛-庞蒂现象学的”肉体”概念》,中国现象学网(www.xianxiang.com)
[3]梅洛-庞蒂著,姜志辉译:《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序言” 第3页
[4] 梅洛-庞蒂: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 Paris: Gallimard, 1945, p. 113~114。转引自钱捷:《本体的诠释–析梅洛-庞蒂现象学的”肉体”概念》,中国现象学网(www.xianxiang.com

Category: 书评|book review, 居学散劄|ologyLeava a Comment (3 comments)

《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阅读剳记

【按】在深更半夜,蚊虫肆虐,极度疲劳,脑袋一团浆糊的状态下匆忙写下此文。句不成句,文不成文。写罢自己都不愿意再看一遍,惭愧。。。

 

----------------------

 

一、.阐释学的真意:”历史感”与”现实感”的贯通

 

可以认为,王人博先生《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一文的研究进路属于广义的比较法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运用阐释学的方法进行跨文化的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进而,在“敞开”和“去蔽”的基础上进行某种有限度的“建构”。窃以为,阐释学之真意,在于能把对历史性、经验性的事物的认知和对现实境况的体察进行“视域融合”以期具备一种通达澄澈而又贴近大地的眼光。(否则,我们将会陷入这样的迷思之中而难以自拔:眼前严酷的现实,究竟是“现代性的黄昏”[1]时分命定的顽症,抑或是“前现代”的历史往迹所富集的毒素引发的痼疾?这两种体认都很容易将思考者导引至“病理学”的运思路径上。)在我看来,王人博先生此文,正体现了阐释学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意义–通过视角的调整和逻辑的转换,实现两种异质性文化传统中某些共通的思想资源动态的“视域融合”,籍此贯通“历史感”和“现实感”,以勘探应对现实问题的合理路径。

 

之所以必须具有“历史感”,是因为我们都不是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我们从来都无法真正割断与历史传统相连结的脐带——就算脐带断了,我们的血液里仍然有历史传统的因子。而且,“真正的有关人类事务的学术是‘史学的‘”,“‘史学’预设的前提是‘经验可以被重复使用’,而人类恰恰是经验的动物”。[2] 之所以必须具有“现实感”,是因为我们的生活时态是“ing“的现在进行时,而非“ed”的过去完成时。我们都具有当下性。我们所有的思考不可避免地要依托于当下,并且最终要回归当下。一方面,我们无法逃脱历史暗影的笼罩;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回到过去,试着让故事继续”。[3] “当我们尝试去解释一个传统,实际上是带着我们自己的问题,而不是‘传统的问题’来进行的。”[4]

只有实现“历史感”和“现实感”的联结和贯通,我们所厕身的时代整全的生存视域才能“被显现”在我们面前。兴许,沿着这样的运思路径与生命体验,我们有朝一日可以超越“中西之争”和“古今之争”,趋近并最终抵达一种真正普世性的事物。

二、对具体研究方法的几点疑虑和困惑

自“现实感”和“历史感”两个维度观之,王人博先生此文的选题和运思路径是适宜的。就”现实感”而言,西方的法治主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辐射能力与日俱增,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我国所接纳。至少从表层意识上,对“法治”的向往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同欲求。1999年,执政党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文本中,是这种欲求的形式化表征。就”历史感“而言,诚如梁任公所言:“自今以往,我国不采法治主义则矣,不从事于立法事业则矣,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5]而“法家有关法的许多见解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问题的‘遗传共业’。”[6]法家思想的研究价值,即考察吾国法律文化传统以期有裨益于今世,不言而喻。而贯通“现实感”和“历史感”的要津,在于如何使西方的法治主义思想和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之间得以实现“视域融合”。

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融合”——或者转换为“如何研究”,即具体研究方法的问题。

《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一文的研究方法,概括言之,是对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和西方“形式主义法治”思想(即所谓“普世主义法治观”)进行比较研究,考察两者之间的“相合性”和“相容性”,从而“检讨当代中国接纳普世主义法治观的可行性。”[7]欲考察两个异质性的思想之间的“相合性”和“相容性”,不可避免地要先提炼出若干相关要素,作为具体比较工作的运思着力点。而提炼相关要素这一“在先工序”,到底以作为比较对象的中西思想的哪一方为基准呢?由于王人博先生此文“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其目的在于证成当下中国接纳“形式主义法治”的可行性,即通过重新阐释将法家思想转换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支援意识”,而非一种传统上的障碍。因此,答案很明显:从西方的形式主义法治思想中提取出其若干基本元素,作为“比较项”,再考察先秦的法家思想中有哪些成分与之相契合或者在逻辑上具有某种程度的兼容性,求同存异,进而建构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由此,我们可以窥见“研究目的”对“研究方法”具有内在的指引力。)

这样的比较研究方法,也许是最切合当代中国语境的路向。但笔者对此仍然存有一些疑虑和困惑之处。这些疑虑和困惑,有的尚属持之有故,有的也许是吹毛求疵,责备贤者。实不厚道。有些属于可以随便想但无法研究的,有一些则也许有一点研究价值。不揣唐突,亦不揣浅陋,试罗列如下:

其一,倘若承认文化的多元论这一前提,那么这种跨文化的法律思想比较研究,其最高限度,仅在于通过对本土思想资源的重新阐释,证成一中一西两种异质性的法律思想具有某种同质性,并非水火不容,从而证立当代中国接纳某种西方思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似乎并不能得出进一步的结论。然而,同质性是相对的,异质性是绝对的。这种证明本身的价值到底有多大呢?我们可以轻易证成马和牛具有很多相合和相容之处,但这样做的实际意义究竟何在呢?

其二,“形式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本身亦是西方社会演进之特有产物,其“内在之德”假如脱离了其“生存境域”,即整个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大背景所具有的“外在之德”(自由、平等、共和等基本价值),它是否还能独立存活呢?如果承认西方政制是民主、宪政、共和、法治相重叠的复合政治结构,那么便意味着这些元素共享着一个价值体系,或者说,这些价值元素彼此互相渗透,很难将其中一个剥离开来,诚然,“一个涵盖了西方所有的主要价值元素的法治概念不能解释任何问题。法治概念与其他概念之间应有一个清晰的界限。”[8]但是,仅此并不能证明法治秩序的实现本身不需要自由、民主、宪政、共和等价值元素的支持。正如,我们也可以说,“一个涵盖了古代中国所有价值元素的‘仁政’概念不能解释任何问题,‘仁政’概念必须与其他概念之间有一个清晰的界限”。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仁政”的实现,可以脱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价值观念的支撑。

其三,王人博先生所建构的具有“中国性”的“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其基本思路是依托于法家思想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中与西方形式主义法治思想的要素“相合”的,则基本从其表述;与形式主义法治思想在逻辑上“相容”的,则加以修正,如将西方法治的基本目标——对秩序的追求,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置换为国家的富足和强大。倘若借用中国传统学术中“体用之辨”的框架进行分析,则法家的“法治主义”,其基本观念实为“物治主义”,“舍己而以物为法”[9],顺物而为,无为而无不为,故慎子曰:“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则事断于法”,盖法家以道家之人生观为其人生观,企图以“法治”(“物治”)证成“无为而治”。[10] 故法家之体用,可以说是以无为为体,以法治为用。而西方的政制,未尝不可以说是以自由、宪政为体,以民主、法治为用。就法治而言,则是以实质主义法治为体,以形式主义法治为用。那么,王人博先生的路向可能会有这样的嫌疑:舍法家之“体”,取法家之“用”;同时亦舍西方法治之“体”,而取西方法治之“用”。进而合两家之“用”为一“用”。这样是否有不妥之处呢?当然,笔者这一分析失于粗疏偏宕。但至少,严又陵对张之洞辈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批评是值得玩味的:“体、用者,即一物而言之也。有牛之体,则有负重之用;有马之体,则有致远之用。未闻以牛为体,以马为用者也。中西学之为异也,如其种人之面目然,不可强谓似也。故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分之则并立,合之则两亡。”[11]

其四,“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何谓“最低限度”?这个“最低限度”由谁确立?根据什么标准来确立?西方的法治概念中有哪些要素是可以被排除在这个“最低限度”之外的?这些要素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它们的缺席并不妨害法治基本目标的实现,还是仅仅因为作为本土资源的法家思想中不具有相似的要素?——阐释的方法论,其前提之一,诚如拉伦茨所言,在于要以阐释对象本身作为“基础和对象”,也就是说,阐释者不得不在文本的界限之内进行“思维的强制中断”。而且,越是“走向”解释,就越是可能维护与扩大了本身就值得反思的文本的效力。对法家思想的阐释,也可能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由于法家典籍中缺乏某些法治概念所必须包含的要素,迫使阐释者在建构“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时不得不将这些要素排除在外。但缺乏了这些要素的法治概念也许就脱离了法治的原本意蕴了。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我们是否可以从儒家“民本”思想的本土资源中建构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民主概念”?由于儒家典籍中的“民主”意谓“为民作主”,那么,是否可以将“人民主权”置换为“君主主权”呢?

其五,建构这么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其功能和效用究竟何在?法家思想在古代的实践,实际的情形往往是“术治”和“势治”取代了“法治”,这至少可以部分归因于吾国先民权力主义情结的根深蒂固,以及缺乏自由、平等的观念。那么,一个只保留了工具价值的法治概念及其思想观念,在实践中是否也有沦为“术治”和“势治”的危险呢?也许对“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的建构蕴含了王先生对普世价值形成的路径的基本看法,即普世价值必须通过交往和商谈而形成,而这种交往和商谈必须以平等为前提。[12]而欲反抗西方学术的“话语霸权”,就必须“让学术说中国话”,中国法学必须有自己的学术概念,有自己的创造。这固然不错。然而,窃以为,如果要“让学术说中国话”,必须要“以中国解释中国”,而王人博先生的路向仍然是以西方解释中国,其从法家思想提取的要素仍然是以西方形式主义法治的要素为参照,对法家思想的这些要素的阐释,仍然依托于西方的学术话语体系。此外,即便不考虑这一概念自身的合理性,缺乏其他相配套的概念,无法形成一个概念群,遑论一个概念体系。仅凭一个概念“单打独斗”,恐怕势单力薄。当然,这一切都是大环境使然——中国迄今根本没有属于自己的“法学”。所谓“形势比人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三、两个细节问题的商榷

其一,关于“法律的发现观”与“法律的创造观”,王人博先生认为前者是原教旨主义的法治观的基础,而后者是形式主义法治(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治观)的前提。并认为,“从‘发生观’到‘创造观’,它把伦理学意义上的立法转变为一个法学意义上的立法概念。这也意味着,立法权从上帝的手中转移到人的手中;立法者已经由神圣的上帝变为权威的凡人。”“立法不仅创造了法律,而且也构成了法律的合法性来源”,[13] “法律的创造观”“意味着法律是各个民族自己的创造物,而不是凌驾于人类之上的‘造物主’所赐之物”[14],

愚以为此说似乎不确。“法律的创造观”肇始于启蒙运动,彼时“理性万能主义”的思潮甚嚣尘上,人本主义的自然法取代了神本主义的自然法,其观念是人类理性足以穷尽天地人心之玄奥,以创造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正是对这一思潮的反动,重新主张“法律的发现观”,提倡法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强调法的民族性。历史学派作为一种“比之18世纪法国的激进主义远为极端的现代此岸性的形式”[15],其“实证性”倾向自不待言。后世的实证主义法学与历史法学派实有很深的渊源。这说明了:首先,将立法权交给了凡人,并不意味着人的立法只能是“创造”而非“发现”,一种法学思想流派“法律的发现观”与否,与其是否具有实证性、此岸性,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其次,“法律的发现观”并不意味着与神的立法权、彼岸性、超验性捆绑在一起。再次,主张“法律的发现观”的历史法学派照样可以证立“法律的民族性”,这并非“法律的发现观”的专利。

其二,第183页的注[1]:“也许有人会认为,儒家因为不承认存在超验性的道德规戒,所以儒家的方法论也具有接纳‘人民’概念的可能性。事实上,儒家思想虽然具有某种实证的特征,但儒家始终坚持政治法律与‘仁’概念的必然联系,过于注重统治者的内在品质(‘内圣’),并把这种品质作为政治法律的先决条件,这就阻隔了在政治法律上由‘君主’向‘人民’转变的逻辑可能性。法家则把道德问题排除于政治法律领域之外,注重统治者的外在‘力量’(‘威势’)和法的强制性。在法家的理论框架里我们可以讨论‘君主有力量还是人民更有力量’这样的问题。换言之,立法权是由人民职掌还是由君主独占,并不是来自于何者更具有内在品质的判断,而是来源于谁更具优势的事实。从消极方面说,它是‘君主还是人民更容易犯错误’的一种判断。”

根据梁任公对儒家思想的阐释[16],儒家之重圣人也,非重其人,乃重其“圣”。圣者为何?为其能发现“自然法”。圣人之所以有“立法权”,是因为儒家认为只有圣人才能体悟自然法,“则天象地,立法垂训”。在儒家观念中,民意与天意是“二位一体”的,圣人则是领悟天意、体察真正的民意之人,是民与天之间的桥梁。“盖欧洲之自然法学派,谓人民宜为立法者,儒家则谓惟知人民真公意所在者(即圣人、君主),宜为立法者。”则我们似乎可以在儒家的理论框架里讨论“圣人/君主和人民究竟谁是知人民真公意所在者”这样的问题,如果能通过对儒家思想的重新阐述,证立“人民比圣贤更知晓自己的心意”,则儒家对“人民”/“人民意志”概念的“兼容性”也许并不比法家逊色。

—————————————————

[1] 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后,至少从技术与欲望联手将举国民众引领到功利追求的实用道路上这一层面而言,在“现代性的危机”上与世界同步。

[2] 王人博:《桃李江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一文原为王人博先生《宪政的中国之道》一书的第六章,章名为“法治思想”。对照前后两个文本,并无实质性的改动。《桃李江湖》中的文本唯一的变动之处是将原文本的第一段细分为两段落。本文的引用以《桃李江湖》中的文本为准。

[3] 流行歌曲《回到过去》的歌词。词:刘耕宏 曲:周杰伦 唱:周杰伦

[4]《桃李江湖》,第230页。

[5] 梁启超著,范中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6]《桃李江湖》,第178页。

[7]《桃李江湖》,第177页。

[8]《桃李江湖》,第202页。

[9] 《管子·心术篇上》

[10]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170页

[11] 《严复文选》,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12] 《桃李江湖》,第234页。

[13] 《桃李江湖》,第182页。

[14] 《桃李江湖》,第182页。

[15]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页。

[16] 梁启超著,范中信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93页。

Category: 书评|book review, 居学散劄|ology, 日课|day day upLeava a Comment (3 comments)

Clicki